解读“十诫”(下)

接续前两周的内容,我们来讨论“十诫”的下半部分。因为我们使用了“诫”这个字,很容易使人产生是宗教里的“清规戒律”。其实不然。这里的“十诫”,乃是造物的主为祂所造的,有位格、有自由意志的人类所制定的行为准则,因此是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。圣经清楚告诉我们,这些规范的根本准则是“爱”。所以,十诫又可说是爱神、爱人原则下的行为体现。因此,“十诫”的后五诫为:

6)不可杀人:生命的价值;

7)不可奸淫:婚姻的价值;

8)不可偷盗:财产的价值;

9)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:关系的价值;

10)不可贪恋人的……一切所有的:正本清源,内心的价值。

从上面后五诫的内容不难看出,这都是表达了对他人(其实也包括自己在内)生命的尊重。从表面上看,这五诫与佛教的五诫有很相似的地方(佛教没有前五诫,因其本质是“无神”的,所以没有与神的关系。没有孝敬父母一诫,因其不信生命的延续,而是“投胎”,儿女与父母本无生命关系,而是讨债还债的关系)但却有本质的差异。佛教第一诫:不杀生,是包含了所有动物(不知是否包括植物,又是如何界定的)在内,因此混淆了人类与其它生命的价值。佛教第二诫:不淫欲,其中包含了婚姻内的性关系。若是这样,生命如何延续?暂且假设佛教的第三、四诫与十诫很相似,因此暂不讨论。就佛教第五诫:不饮酒。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行为规范的要求,即便是例举性的,也是仅限于行为层面,无力指向内心;更不能改变生命。

我们借着对十诫后五诫与佛教五诫的对比分析,使我们可以清楚看到人的“开悟”与神的“启示”,在本质上的差异。篇幅所限,无法分析得更全面透彻。但愿主的灵帮助我们,使我们更加认识和理解圣经的启示,体会神的心意,成为真正蒙恩得福气的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