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说“自由”

2026-08-09

亲爱的弟兄姊妹,主日平安!

上周日我们藉主日讲台传讲关于“自由”这个极其重要的信息。因为这个题目的重要性,因此,本周就用《牧函》,以文字的方式加以讨论分析,盼望能使概念更加清晰准确,也给大家加深印象。

无疑,“自由”是《圣经》最核心的价值基础,可以说,没有自由就没有《圣经》。并且,自由也是神儿子追求的最终目的:“但受造之物仍然指望脱离败坏的辖制,得享神儿女自由的荣耀(“享”原文作“入”)。”(罗8:21)其中“自由的荣耀”也可翻译为:“荣耀的自由”。

正因为自由在神的整个工作中的重要性,撒但魔鬼自然也会使出十足的力量来进行破坏。经上记着说:“大龙就是那古蛇,名叫魔鬼,又叫撒但,是迷惑普天下的。”(启12:9)撒但魔鬼这个偷换概念、混淆是非的骗术高手,必然会利用“自由”这个漂亮而响亮的口号来迷惑普天下。故此,我们必须对这么重要的概念要加以澄清,免得被迷惑而误入歧途。

下面我们从三个层面来说明,《圣经》所提供的有关“自由”全面完整的概念。

首先,我们从神的创造来看。《创世记》一开始就记录了人类的被造。但在《创世记》中只重点记录了神创造的过程,人被造的使命,却没有把人类被造的身份作具体说明。直等到数千年后,在新约《路加福音》所记录的主耶稣的家谱中给出了一句重要的话:“以挪士是塞特的儿子,塞特是亚当的儿子,亚当是神的儿子。”(路3:38)至此我们才更加清楚地明白,神是把人类当作儿子的身份创造的。

因此,有生命、有位格的神,在祂的创造中把极其崇高与尊贵的身份赐予人,因此人就有了自己的“位格”,我们称之为:“人格”。组成人格的基本要素之一,就是人的自由意志,也就是人的自由选择和对自由的选择作出决定的权利。又因为人的被造不是孤立的,而是被造在复杂的关系里的。于是神为这复杂的关系立下了和平相处的法则。对于人类而已,这些法则就是人类自由使用的边界。这个边界也被称为分别善恶的知识,也就是人良知的本能,也是后来神藉摩西颁布给人类的律法。

我们知道,权利与责任是互相依存、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。人既然有自由选择、作出决定的权利,自然就要对自己的选择和决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。所以神把造好的第一个人亚当安置在伊甸园后,对他说:“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,你可以随意吃,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,你不可吃,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。”(创2:16-17)也就是说,不准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是神所命定的法则,人究竟吃还是不吃由自己选择决定。吃与不吃,人有选择决定的权利;然而,承担后果的时候,人就没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利了。这是自由主权的层次问题。人是有自由主权的,然而,人的主权是在神之下的。接下来所发生的事,就是在下的人,要挑战在上的神的主权。这就是人类错误地使用了自己的自由,超越了造物主所命定的人类的自由允许使用的边界,称之为“犯罪”(即:违法行为)。

当时亚当和夏娃被撒但蛊惑,错误地使用自己的自由(为所欲为),挑战在上神的主权(悖逆),越出了自由可使用的边界(律法,或称分别善恶的知识),于是人要为自己的决定承担后果即:死亡!所以,藐视在上的主权,为所欲为、不守边界的自由,就是自杀。撒但魔鬼从伊甸园起就向人类鼓吹这种自由,直到今日,屡试不爽,败坏杀戮无知悖逆的人。

因此,我们得出第一个结论:

人类的被造是以神儿子的身份,有主权、有独立意志的人格而造的。然而,人的独立意志的自由权虽然是绝对的,但人的主权却是在神的主权之下的。因此,人就必须在神的主权之下,为自己的自由选择和决定承担责任与后果。理解这一点至关重要。

我们必须要认清一个客观而冷酷的现实:

人的悖逆并不能改变人在神的主权之下。这就如一个汽车司机,他的主权客观上是在公路局之下。因此,公路局制定的交通法规,司机必须遵守执行。虽然司机在开车时拥有绝对的自主权,但这个自主权可使用的范围必须在公路局所划定的边界之内,超越就要受罚。因此,选择守法还是违法的主权在司机手中;但一旦违法之后,自由选择的主权将被制定法规的更高主权处罚或剥夺。因此,作为人,放纵自我,滥用自由,不守边界的后果,就是失去自由。

撒但魔鬼的骗局就是鼓励人的悖逆,蒙住人的眼睛,叫人无视更高主权的客观存在,为所欲为地放纵自我,享受一时的因放纵而来的快乐,而全然不顾爽过之后的责任承担。

弟兄姊妹,建立信仰实际上就是恢复我们与客观上的至高者的正常关系。好使我们知道顺从祂所命定的法则,并在祂的慈爱中得着帮助和救赎,不再被世界所欺骗,可以重得神儿子荣耀的自由。(待续)

(张但理牧师)